为进一步规范“创新研修课”管理,推进课程建设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适用于立项建设并开课的所有创新研修课。
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课程,如无特殊说明,均指创新研修课。
课程设置以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素养为目标,要求所开设的课程以教师的科研方向为依托,教学内容从科研成果中提炼,突出实践性、创新性,并强调学生学习过程的研究性。
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主讲教师不多于2人。
每门课程均为1学分,课程学时原则上不超过20学时。
批准设置的课程由教务处资助建设经费,对于建设成果显著、特色鲜明、教学效果好的课程,授予“创新研修示范课程”称号,并追加建设经费。
课程纳入学校课程建设管理体系,效果优秀的课程将推荐参评校优秀课程及更高层次的荣誉课程。
课程名称、授课内容、学时、考核方式等由开课教师确定,经院系审核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并录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,供学生选课参考。
每门课程每次接纳选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为5-15人,学生选课后经任课教师面试确定修课学生名单。
批准立项的课程以学期或学年为开课周期,开课教师可自行决定是春季开课或是秋季开课,每学年需保证至少开课一次,连续两年不开课的课程将取消其资格。
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课程负责人,因特殊情况变更课程负责人,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,报院系审核、本科生院批准;若因课程主讲教师退休、调走,且无合适人选接替,院系可申请取消相应课程。
开课教师自行安排课程上课时间及地点,但需报院系备案;院系需在开学4周内,将该学期所开课程的具体上课时间、地点汇总后,报教学质量科,以便安排督导专家听课;课程如需调课,需正常办理调课手续。
课程结束后,教师以百分制评定学生课程成绩,在网上录入成绩,并将打印成绩单提交教务处注册中心。60分及以上的学生可获得创新学分1学分,60分以下者不得学分。
课程必须留存作为学生考核依据的相关材料,包括学生报告、作品等。
院系须承认课程开课教师的工作量,并确定相应的核算办法。
课程纳入学校质量监控体系,接受学生评教、专家督导,对于评教结果欠佳的课程,院系及课程教师需要根据专家、学生意见进行整改后再重新开课。
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。